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五人。
(三)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派)兼之;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聘(派)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