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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體(二)字第1010076242C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學校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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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尊重及保障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
  格與就學、就醫、就業,及避免其受到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並防治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維護學校教師、學生及職員(以下簡稱
  教職員生)之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輔
  導、權益保護等相關事項,並設立申訴管道與訂定輔導及權益受損
  處理機制。

三、各級學校應積極利用各種場合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宣導
  及衛生教育。

四、各級學校應加強生命教育、健康教育與性教育,提升教職員生對生
  命之尊重,建立健康之人際關係及安全性行為。

五、各級學校應保護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隱私,因業務或其他管
  道知悉相關事宜時,應予保密。

六、各級學校之教職員生經確認或發現疑似受感染者,如當事人已成年
  ,學校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通知學生家長、監護人及其他第三人
  ;如當事人尚未成年,學校得於輔導人員及醫護人員協助下告知家
  長或其監護人。

七、各級學校對經確認或疑似受感染之教職員生,應經當事人同意,始
  得提供輔導及協助。

八、為執行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學校對教職員生已感染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或疑似受感染者,除應遵守本條例之相關規定外,
  遇有下列情事時,應確保當事人之就學、就醫、就業合法權益並避 
  免受到不公平之待遇:

  (一)經確認或疑似受感染者,學校應予最大關懷與協助,不得藉故
    要求其退學、轉學、休學、退休、離職、不得到校及記過等處
    分措施。

  (二)如設有實習課程者,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藉故
    取消學生實習資格。

  (三)設有學生或教職員宿舍者,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
    ,藉故取消當事人住宿資格或設定與同校教職員生相較係屬不
    公平之住宿資格條件。

  (四)學校不得藉由任何名義,要求當事人提出未感染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之證明。

  (五)學校所定各項校規、學則、招生簡章及校園活動等,不得因當
    事人已感染或疑似感染,限制及影響學生就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