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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報載大專校院護理人員能否幫學生換藥之澄清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司 聯絡人:呂賴艷    電話:02-77365610 電子信箱:alyssa@mail.moe.gov.tw

教育部就本(4)日報載大專校院護理人員是否能幫學生換藥一事,教育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並未發文禁止學校護理人員自今(106)年起不得幫學生換藥。

二、本案係因105年8月間大專校院衛生保健組長及學校護理人員研習會,學校護理人員提出用藥及傷口換藥之疑問,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有更明確規範。教育部爰函詢衛生福利部,獲衛生福利部105年12月回應說明如下:

(一)有關換藥行為,如為簡單之傷口處理,護理人員得經護理評估後加以處理。

(二)病人如因情況緊急,護理人員得先行執行緊急救護處理之換藥行為。惟護理人員如經其專業判斷,病人係屬應經醫師診治之情況,應請受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

教育部將儘速就學校護理人員在用藥之疑慮,邀集相關部會及學校護理人員討論確認可行之具體作法後,再發函各校俾利相關人員有所依循。

上版日期:1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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