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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發布「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強化大專校院重視原住民學生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司 聯絡人:姚竹音    電話:(02)77365717 電子信箱:bighead@mail.moe.gov.tw

                                                                                
教育部於108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定大專校院得於原住民學生參加考試分發或登記分發以外的其他方式入學者,參採其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納入加分考量;另規範未來公費留學考試的學門由教育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意見後定之,培育符合原住民族發展所需的人才。

本辦法的修正係配合108年6月19日《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前項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辦理,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用詞,修正主管機關用詞。(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三、大專校院於登記分發或考試分發以外之其他各類入學管道,得參採原住民   學生之「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酌予考量優待。(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列公費留學考試應提供原住民名額之學門,由教育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原住民報考公費留學考試相關事項,由教育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修正條文第十條)

教育部表示,本辦法修正發布後的影響如下:

一、鼓勵大專校院得於原住民學生參加考試分發或登記分發以外的其他方式入學者,參採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納入加分考量;將可  促進原住民學生瞭解及認同原住民族文化,進而達成傳承目的,同時增進各校重視以民族文化為主體,培育原住民族高等教育人才。

二、未來公費留學考試除應持續提供原住民保障名額外,並增列明定保障名額的學門,以及原住民考生所涉相關考試規定,由教育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意見後定之,俾攜手培育符合原住民族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並拓展原住民學生具備國際視野與專業競爭力。

上版日期:1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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