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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應立法委員李俊俋國會辦公室召開「校園食安問題記者會」之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司 聯絡人:呂賴艷    電話:02-77365610 電子信箱:alyssa@mail.moe.gov.tw
有關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及全國校長協會要求政府重視校園食安問題,並向黑心廠商提出代位求償等情,教育部回應如下:

一、落實校園食品安全三級管理措施,加速食材登錄機制:

教育部為確保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安全,將繼續與地方衛生及農業等相關單位等合作,並落實「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中央聯合稽查、地方政府主動督導及學校自主管理等三級管理措施,並加速推動校園食材登錄機制(預計103年12月各級學校完成測試上線;明年2月全面登錄),以保障校園師生健康。



二、依現行學校衛生法等規定,學校得依契約內容主張權益: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3第1項規定,「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以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及違約罰則。外購盒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爰學校遇黑心油(產)品事件,得依所簽訂之採購或供應契約,向廠商請求解約、退費或罰款者,建議依該契約內容主張權益。



三、 統一由教育部代位求償之實質困難:

(一) 代位權之規定(代位求償之要件):依民法第 312 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亦即,教育部須先向有求償權者進行清償後,才會取得代位求償權,爰統一由教育部先清償再代位求償確有困難。

(二) 求償權行使關係層面廣,求償對象及金額需進一步釐清:各級學校涉及中央及地方政府主管權責,且學校提供營養午餐向相關廠商求償權行使關係複雜,求償金額涉及相關廠商責任歸屬認定等,需分別再予釐明。



四、未來可行作法:

(一) 依消保法協商地方政府、消保團體等,向黑心廠商求償:

教育部將協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消費者保護團體,研議是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團體訴訟方式向相關廠商及黑心油品製造商提出求償。

(二) 各地方政府得依損害情形先行考量提出求償:

建議如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團體訴訟規定,地方政府亦得依損害情形考量,向黑心油品製造商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三) 配合衛福部採取一致性作法:

未來衛福部若提出「有關黑心油(產)品求償」政府一致性作法,教育部將配合辦理。

(四)依現行學校衛生法等規定,學校得依契約內容主張權益:

學校遇黑心油(產)品事件,得依所簽定之採購或供應契約,向廠商請求解約、退費或罰款者,建議先依該契約內容主張權益。
上版日期:10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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