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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說明黑心海帶是否流向校園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司 聯絡人:葉曉文    電話:02-77366161 電子信箱:alyssa@mail.moe.gov.tw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3月23日公告新聞稿指出,高雄市衛生局接獲屏東縣衛生局通知,查獲潘姓業者將外包裝標示「禁止用於食品」之碳酸氫銨作為海帶用膨脹劑,主要銷售至傳統市場(鳳農市場、鳳山第一市場及大社果菜市場、左營哈囉市場等),目前由衛生局全面清查產品下游流向,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依法處辦不法業者。


針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布潘姓業者所供應之黑心海帶,教育部已透過校園食材登錄平臺清查各級學校之登錄資料,查出目前有2所學校曾使用,學校已停用。


教育部呼籲各級學校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餐食,實施營養教育,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且校園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確保學校師生健康。並請縣市政府及學校配合採取以下措施:


一、 依衛生福利部及衛生局公告訊息,全面清查及下架問題產品:請各級學校及地方政府指派專人隨時依衛生單位公布查核結果,停止使用問題產製品,並依合約違約罰則辦理。
 

二、 專人管理及落實採購契約:為確保問題產品不滲入校園,請學校責由專人管理,並依學校外訂盒餐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廠商供應食品須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或合格工廠產製,請學校要求廠商提出最近一期之食品檢驗合格證明,落實自主管理機制,以利各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隨時抽查。
 

三、 加強食材驗收及抽查團膳廠商:請學校應依規定確實辦理食材驗收及查訪團膳廠商,查有未依規定使用之廠商,應依契約違約記點(繳交違約金)、暫停執行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及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四、 強化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管理功能:教育部為掌握校園食品安全,要求各級學校於104年2月全面上線登錄,未來將協請衛生福利部(或衛生局)及行政院農委會檢驗單位一旦查獲問題品項,能在第一時間上傳資訊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透過系統即時通知學校依法下架不當食品。


未來除強化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管理功能及食安事件之通報機制外,將持續落實中央稽查、地方政府督導監測、學校驗收自主管理之三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並加強師生食品安全教育宣導,提升學生食品辨識、選購能力,以維護校園師生健康。

上版日期:10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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