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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說明 友善列印

依據

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二、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研訂各級各類教育經費計算基準。

2. 計算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基本需求。

3. 計算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應分擔數額。

三、本會應於每年7月31日前,計算各級政府下一會計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函知各級政府,供各級政府編製下一會計年度教育預算之依據。

 

委員會組成

本會置委員13人至17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6人至7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2人至5人。

三、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各1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派)兼之;前項第2款及第3款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聘(派)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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