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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廢止財團法人大同大學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大同高中合併為「協志學校財團法人」之許可 友善列印

一、財團法人大同大學(下稱大學法人)前於111年11月25日函報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大同高中(下稱高中法人)存續合併並更名為「協志學校財團法人」,經本部於113年8月23日原則同意,復於114年3月19日同意所請合併生效日展延至114年8月1日。
二、惟大學法人未能於「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期限內完成應報核定事項,且2法人董事會均已決議終止合併,爰本部已於114年11月20日廢止合併許可。


上版日期:1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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