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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審定須兼顧學術自主及教師權益 教授兼任期刊編輯由學校審酌並無須報部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賴冠瑋    電話:02-77366155 電子信箱:duma@mail.moe.gov.tw

一、針對日前臺灣大學系統反映「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相關意見,以及今(26)日報載老師擔任學術期刊審查成員規定等情,教育部特別澄清實際狀況及規定,避免外界誤解。教育部指出,目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仍在預告期間,各界所提意見會在草案預告結束後,將會同學校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學者專家進行評估,讓修正草案更臻完善。


二、教師資格審定固為學術自主事項,應尊重學校專業判斷,但也攸關教師權益,不僅須踐行正當程序,實體評審時亦應注意其適當性。另教授兼任學術刊物的編輯工作,審酌權限在學校,不需要報教育部核准,但因涉及影響本職工作的審認,學校自應有義務瞭解評估。


三、針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第10、22、38條所提意見,實施均有其前提要件及範圍,並非教育部直接干涉大學自主。以第10條為例,是根據現行規定酌修文字,並非新措施;同時教育部針對學校未依法辦理而要求限期改善的規定,散見於大學法、私校法等相關法令,並非教師資格審定所獨有。其次,第22條明定教評會應尊重學校送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因此,條文是依大法官解釋,明定指涉標的是針對研究成果的外審結果,並無擴大解釋至其他部分。最後,第38條是規範教育部須是在「學校未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重為審定」或「違法處置經教育部糾正或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等情形,才能要求學校另組教評會續審,必要時指定機構代審,藉此來保障教師權益。


四、教授兼任學術刊物的編輯工作,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教師兼職以事前經學校核准為原則,其考量在於衡酌兼職是否影響教師本職工作;在兼職核准程序上,則已有相關的彈性做法,例如符合該原則第10點第3項相關款次所列兼職樣態(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兼任非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等)則免報經學校核准。因此,公立學校教師兼任期刊編輯職務,如非屬營利事業機構屬性、非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即免報經學校核准,更絕無須報經教育部核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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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日期:10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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