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改善教學品質並提升學習成效,協助學校學術研究發展、強化國際人才及創新產業人才培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1.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2. 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或經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認定為專案輔導學校之大專校院,僅得申請第一部分「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及「透過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輔導原住民學生成效」之補助經費。
三、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