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及國內重點產業人才需求,在學生具備足夠語言能力及獲得完善學習及生活輔導等要件下,提供學校國際招生彈性措施,以促進優秀人才留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