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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場私校應積極辦理清算程序,俾利賸餘校產歸公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蔡紫芳    電話:(02)7736-6177 電子信箱:vin2019@mail.moe.gov.tw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4月21日)日召開記者會,以亞太技術學院退場為例,呼籲修正退場條例草案,增列退場學校得將校產捐贈政府,並簽訂附負擔契約,由政府代償退場私校債務,避免退場私校為償還債務,賤賣校產,導致校產無法歸公。

教育部表示,面臨退場之學校其財務狀況可能無法如正常學校清楚記載其財務情形,亦無法掌握資產負債狀況,或存在需透過訴訟才得以確認之債權債務關係,甚至若負債大於資產時,則學校法人必須申請破產。因此在未清算前,期望透過公帑承接退場學校之資產及負債,將對政府或公立學校產生極大風險。

且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法人之解散,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私校債權債務之確認、處分校產以清償債務,均應係董事會之權責。至清算完結若有賸餘財產,始有討論歸屬那個機關或學校的問題,不應在尚未開始清算前,就將清償債務之負擔交由政府。

以臺灣觀光學院為例,董事會目前亦為公益董事,在學校停辦前積極處理教職員資遣離退問題,並配合本部辦理學生安置等事宜,使師生權益均獲得保障。學校停辦後即向本部申請法人解散,並辦理清算事宜,並透過公開徵求方式決定清算完成後賸餘校產歸屬國立空中大學,實現「校產歸公」目的。

教育部呼籲,亞太技術學院董事會應依現行私立學校法於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後,辦理清算事宜,如於解散清算過程所需必要費用,如委任會計師及律師等,可向私校退場基金申請墊付;清算完結若有賸餘校產,可捐贈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達成「亞太歸公」之目的。

上版日期:1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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