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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兩岸教育交流應遵循現行政策與兩岸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聯絡人:賴信任    電話:(02)7736-6703 電子信箱:trust@mail.moe.gov.tw

教育部於107年6月20日已行文至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確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轉現行兩岸政策指示,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爰重申及提醒學校轉知所屬人員注意及遵循辦理。

近日有學校教師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形式,接受中國大陸落地招待,以及大學校院與中國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簽訂姐妹校等情事,教育部即日將再行文提醒各級學校遵循現行兩岸法規及政策辦理教育交流活動,勿落入統戰陷阱,並要求學校應強化自我監督,做好完整的審核及交流記錄,以備教育部查核,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教育部並重申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書約須報經教育部許可後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教育部一直以來均與相關部會保持聯繫並主動掌握相關教育交流動態與案例,並特別查察違反相關法規之教育交流樣態,教育部於近日主動查獲學校辦理赴陸交流或進行實習活動,內容涉及與陸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全數援用陸方提供資料,已要求學校立即改正,後續會通函學校注意並強化監督,之後如有再犯將立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裁罰。 

教育部強調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均不得違反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提醒學校強化自我監督,在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上版日期:1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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