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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新里程碑,多元培育國家語言師資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聯絡人:郭姿君    電話:02-77365661 電子信箱:tzuchun@mail.moe.gov.tw

立法院於今(26)日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案,增訂第8條之1條文及第14條文。

依立法院新修正通過的《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而修畢課程且符合師資培育審議會通過之資格條件者,得依規定經教學演示及格,免修習半年教育實習。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鄭淵全司長表示,目前已協調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閩、客語師資培育相關課程,預計109學年度正式啟動本土語文師資職前培育。另也會透過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之多元培育管道,培育本土語師資,經評估可能納入的對象,包含: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學校實驗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科教學人員等。

另依新修正第14條規定:師資培育大學培育國家語言公費生,亦需開設相對應之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以增進公費生本土語言知能及本土文化之傳承。

《客家基本法》於107年1月31日及《國家語言發展法》於108年1月9日陸續公布,教育部積極推動各項國家語言師資培育政策,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學校一般科目全民國防教育科及中等學校本土語文(閩、客、原)科目,需採正規師資培育,且考量偏遠地區學校及學校實驗教育師資之相關議題,增訂《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條文,讓臺灣本土語師資可透過職前培育、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與學士後專班等多元管道培育,以充裕及提升本土語教學師資,落實臺灣本土語教學成效。

上版日期:1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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