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會議紀錄 一、時間:86年4月22日(星期二)下午二時 二、地點:教育部電算中心十二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立祥主任 記錄:陳玉萱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台灣大學 林一鵬主任、孫雅麗組長 成功大學 王駿發主任 中興大學 賈坤芳主任、劉金順組長 政治大學 方志仁先生(代) 中央大學 曾黎明主任 中山大學 陳年興副主任(代) 交通大學(請假) 清華大學 張新民先生(代) 中正大學 陳景章主任 花蓮師院 羅綸新主任 東華大學 郭斯彥主任、趙涵捷組長、陳鴻彬先生 靜宜大學 何英治先生 朝陽技術學院 李富民先生 國家高速電腦中心 張善政主任 資訊工業策進會資技處 范長康處長 工業技術研究院電算中心 任成傑先生(代) 中央研究院計算機中心 林誠謙主任 台灣省教育廳三科(請假) 台灣省教育廳四科(請假) 台灣省教育廳一科(請假) 台灣省教育廳國小暨特殊教育網路中心(請假) 台北市教育局一科(請假) 高雄市教育局一科 黃淑娟小姐(代) 本部電算中心 尹高級分析師清海、曾組長展鵬、陳玉萱小姐 五、主席報告(略) 六、討論決議事項: 1.通過修改「試行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設立原則」名稱為「申請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連 線輔導補助原則」(附件一)。 2.修改並通過「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附件二)、「區域網路中心負責之 業務」(附件三)、「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負責之業務」(附件四)、「台灣學術網路 連線原則」(附件五)。 3.為保護廣大之TANET中小學使用者免於受網路上不當資訊(如色情、暴力......等)之 影響,請各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於召開管理委員會議時,重申TANET相關 管理原則(如附件二、六)及宣導TANET上嚴禁提供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外,並請對 於非TANET之網路所提供不當資訊以設置防護牆(FIRE WALL)、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及設定路由器存取表(ACCESS LIST)等方式加以過濾;請教育部爭取提供相 關設備所需經費,並協調訓委會編列預算指定用於防制色情泛濫。 4.請技術小組討論下年度補助區域網路中心經費之額度,建議就配合TANET到中小學等業 務服務量、是否為偏遠教育優先區......等因素設定加權指數及通則方式,以適當調 整反應實際需要。 5.感謝東華大學及花蓮師院對花蓮及鄰近區域連線單位、學校之服務及貢獻,基於花蓮 區域之學校大多散佈於較偏遠之地區,故請東華大學暫時擔任試行區域網路中心,繼 續參與TANET之服務。 6.本管理委員會遵重台中區域網路管理委員會之決議,通過靜宜大學、朝陽技術學院為 試行台中縣教育網路中心及南投縣政府教育局為試行南投縣教育網路中心,並請教育 部行文通知電信總局該等單位可提供鄰近學校網路連線服務。 七、臨時動議: 1.中華電信公司所提「HINET與TANET多點連線計畫書」,經委員會討論建請HINET增加 回饋政大至教育部DS3電路。原計畫請修改HINET連至TANET台中區域網路中心提昇為 DS3電路,五、互惠方案1.改為贊助TANET骨幹連線費用,原則上修改後通過,並請 行文至教育部。 2.資策會網路事業群所提「SEEDNET與TANET多點連線計畫書」,請修改四、互惠方式1. 為贊助TANET骨幹連線費用後通過,並請行文至教育部。 3.有關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國家競爭力」調查結果指標與本國有差異之原因 可能是國際專線、國內骨幹過於擁塞造成之DOMAIN MISSED,建議: (1)爭取擴充TANET國內外骨幹頻寬。 (2)請各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將所管HOST之DOMAIN NAME註冊完整,並督 導所轄之連線單位、學校亦儘速完成。先自行統計自我檢查,於下次技術小組會 議中報告。 4.請教育部協調交通部請電信研究所開放設定高速網路平台(ATM)之VP及TANET利用其 平台進行遠距教學暫不收費,並請協調中華電信公司設定台北到新竹之CLEAR CHANNEL。 附件一 申請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連線輔導補助原則 86.01.08訂定 86.04.22修定 為加速推動NII「E-MAIL至中小學計畫」,提供連線學校之服務,原則上以每一電路區 設置一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每一電路區如超過50校則增設一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有意服務 該縣市之學校,得在該區域之資訊推動委員會(此委員會由TANET區域網路中心學校、縣市 教育局及中心學校代表組成)中獲得共識後,向TANET管理委員會提出設立之計劃,經管理 委員會同意後得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向委員會提出試服務成果報告,成績優良者,得正式 成為該縣市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試行期間原則上由該校自行負擔線路費、運作費用及一 切其他之費用。正式成立後將比照現行縣市教育網路中心額度補助。 試行期間必需至少達到下列之服務項目: 1.教育網路中心至少有3位服務人員,其中至少有2位以上之專職人員提供此縣市學校之連 線服務及技術支援指導等服務事宜,並積極參與區網中心推廣之網路新技術及資訊服務 系統研討會。 2.至少需提供8所以上之學校接入服務,並提供接入學校之校園網路規劃、指導及技術支 援,並確保與骨幹線路之暢通。 3.至少提供電話撥接服務32個PORT以上及E-MAIL之帳號,專供該縣市之各級學校教職員之 申請。 4.至少提供BBS主機、FTP SERVER(32MBYTE RAM、10GBYTE HD)、WWW PROXY SERVER(2 GBYTE HD)及E-MAIL主機,提供該縣市之學校就近使用此資源。 5.至少舉辦5場以上之研討會,提供該縣市之學校老師學習使用網路資源。 6.積極與區域網路中心及該縣市其他網路中心學校密切配合各項推動工作。 7.至少提供64KBPS專線電路連接至區域網路中心或其他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附件二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84.03.06訂定 86.04.22第一次修定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具有訊息交換、線上交談、問題解答、經驗交流等多項 功能,舉凡校園資訊、圖書館服務、學術活動、交通資訊都盡在其中,為學校學生之最愛 ,在台灣學術網路上甚為流行,因此為使網路資訊品質不流於浮濫,擬定以下規範做為 BBS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守之依據。各學校應為其BBS站負起督導責任,而各站管理者需能 配合督導其站內使用品質。 一、管理方面 1.各學校應盡告知本公約之義務,並應為其BBS站等各類網路服務負起督導責任。 2.必須記錄遠端主機 ( REMOTE HOST)及遠端使用者( REMOTE USERNAME)以便追蹤問題來 源。 3.版面名稱必須定義清楚俾利使用者選擇適合的討論區。 4.討論區之設立與刪除由各站自行決定辦法。 5.版主(BOARD MANAGER)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等辦法由各站自行決定。 6.各站之管理人與相關版主須為其版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擇,促使使用者確實針對 討論區主題參予討論,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的文章並於適當時機說明理由。 7.除有完善管理能力之單位建議不要使用BBSNET的功能。 8.各單位依據本公約,自訂管理辦法,並提報學校或機關之權責單位核備後公佈之。
二、使用方面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的 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三點要求: (1)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料及文章。 (2)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未經各站之管理單位核准之商業性資料。 (3)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耗用大量傳送頻寬及儲存空間之資料。 (4)禁止利用BBS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散佈電 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5)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2.註冊時,使用者必須註冊完全,必須告之〝真實姓名〞、〝地址〞與〝電子郵件地址 (E-MAIL ADDRESS)〞,註冊不全或違規使用者,系統管理者(SYSOP)有權清除其帳號。 三、其他 1.各站的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必要時各站可主動依法處理。 2.本公約之修訂需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附件三 區域網路中心負責之業務 86.04.22訂定 1.成立區域網路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服務範圍區域之網路運作管理。 2.協助服務範圍區域內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之網路運作管理。 3.提供此區域符合連線台灣學術網路單位之網路連線、技術支援等服務事宜。 4.積極推廣網路新興應用技術及資訊服務系統之使用。 5.協調區域內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及各單位提供該地區電話撥接服務及E-MAIL之帳號,專供 該區域之各級學校教師及學生之申請。 6.協調區域內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及各單位提供該地區BBS、FTP SERVER、WWW PROXY SERVER 、NETNEWS及E-MAIL等服務系統。 7.定期舉辦技術性研討會,協助訓練該區域之學校專業教師學習使用新的網路資源。 8.維護連接至骨幹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之專線電路,確保網路之暢通。 9.提供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及各校校園網路規劃諮詢服務。 附件四 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之負責業務 86.04.22訂定 1.成立縣市教育網路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服務範圍縣市之網路運作管理。 2.協助服務範圍縣市學校單位之網路運作管理。 3.提供此縣市符合連線台灣學術網路單位之網路連線、技術支援等服務事宜。 4.積極推廣之網路應用技術及資訊服務系統之使用。 5.負責及協調該縣市之連線單位提供電話撥接服務及E-MAIL帳號,依縣市教育網路管理委 員會訂定之辦法,協助管理該縣市各級學校教師及學生之帳號。 6.協調該縣市之單位提供該縣市BBS、FTP SERVER、WWW PROXY SERVER、NETNEWS及E-MAIL 等服務系統。 7.定期舉辦技術性研討會,協助訓練該縣市之學校教師及學生學習使用網路資源。 8.維護連接至區域網路中心之專線電路,並協助連線學校,確保網路之暢通。 9.提供各校校園網路規劃諮詢服務。
附件五 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原則 85.06.21訂定 86.04.22修定 由於台灣學術網路(TAIWAN ACADEMIC NETWORK,TANET)係一整合性之校際網路,內 以各校之校園網路為基礎,外接國際之學術網路,以促使國內外各級學校、學術研究及教 育單位來交換、分享資訊與共享電腦資源,因此目前TANET之連線對象係以各級學校、部 屬館所、省市教育廳局、縣市教育局、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中心及HINET成立 前已連線之政府及研究單位。近年INTERNET在國內盛行,連線單位不斷增加,TANET檢討 連線原則以做為日後各單位申請連線之依據,其原則如下: 一、單位連線原則: 1.各級學校及文教單位: 如部屬館所、省市教育廳局、縣市教育局、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中心等單 位,仍可逕洽各區域網路中心或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申請,以數據專線連線TANET,惟 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不需另行支付骨幹網路通訊費用。 2.非營利性財團法人: 以專案方式提出對TANET互惠及建教合作計劃,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TANET管理委員 會複審通過後始得連線。 二、網網相連之通則: 加值網路業者或由加值網路業者組成之組織,自本原則修正通過後,須提出對TANET互 惠之具體計劃,建教合作計劃,內容應包括:單位簡介、網路骨幹規模、服務系統、 網路運作方式、網路管理能力、可提供之資訊、互連模式、配合措施、建教合作構想、 互惠方式、效益等內容,並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互惠原則,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 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始得連線。 ? 1.基本條件: (1)雙方互相不利用對方國際INTERNET專線。 (2)雙方互相不利用對方國內骨幹線路。 2.互惠原則: (1)互惠及建教合作計畫內容以協助TANET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推動教 育部「TANET到中小學計畫」為基本範圍。 (2)申請連線TANET之單位應自行克服電信法適法性問題。 (3)網網互連的線路頻寬,依回饋計畫中雙方資訊交換及建教合作等因素對雙方互惠 程度之多寡而定。 (4)連接TANET電路及兩端ROUTER及其他設備,由申請連線TANET之連接單位負擔。 (5)互連初期以單點互連為原則,有多點互連之需求者,得視其單位互連後之合作情 形及雙方網路規模、管理能力、維護技術等因素,提出特別回饋及網路多點互連 計畫及互連作業技術規劃書等資料由雙方協議。
附件六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原則 85.02.01訂定 台灣學術網路為提供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目前正加速推動E-MAIL 到中小學NII實驗計畫,上網人數必然激增,如何妥善管理台灣學術網路,落實資訊教育紮 根、引導學生正確使用資訊、尊重資訊倫理、重視網路禮節,已是各校應積極推動之事項。 一、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之落實應由全體TANET使用者共同參與,建議由各校或其他政府 研究單位自行成立網路管理組織(委員會)由各校(單位)依現況參考下列建議,訂 定管理辦法。 1.管理辦法應以「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TANET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為基礎, 依各學校或單位環境現況調整。 2.管理辦法可與校規結合,對提供網路服務系統之績效優良且善盡管理責任之管理者 應予以獎勵,對管理有偏差者,則應以糾正令其限期改善。 3.各種服務系統中較有爭議內容者,建議於進入系統之主頁(LOGO)宣告知會使用者, 如有不法情事,應自負刑責。 4.對外提供服務之各種教育服務系統,為宣導教育理念應採真名註冊,建立可信賴主 機使用名單(TRUST NODE)。各校(單位)為確保使用者隱私權,得制定何種情況 下,系統管理者才能公佈使用者原始身份資訊。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對所提供連線服務單位,應進行下列宣導事項: 1.請新申請連線之學校(單位),於申請連接TANET前,應成立前項之管理組織。 2.成立管理委員會,不定期對優良學校(單位)應予提報獎勵,對違規學校(單位) 亦應檢討改善,並可考慮於媒體公佈予以嘉獎表揚或警惕。 3.中小學學校應考慮學生之應用環境,挑選適才適用之資源,善盡教育輔導責任。 4.應訂定違規處理流程與處理辦法,對嚴重違反使用規範公約之連線學校,必要時可 以暫時不提供該校或服務單位(系、所實驗室)連線服務。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81.01.01訂定 86.01.08第一次修定 台灣學術網路之目的,係為支援台灣地區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以相互 分享資源並相互提供合作機會。本使用規範主要敘述TANET資料傳輸使用之可接受性範圍 ,若資料傳輸跨越其它網路時,TANET之使用者仍有義務遵守其它網路之使用規範。所有 TANET使用者皆必須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1.所有使用必須符合TANET之目的。 2.禁止使用TANET做為傳送具威脅性的、猥褻性的、不友善性的資料。為愛惜使用網 路頻寬,未得TANET骨幹網路相關節點的合作允許,禁止大量傳送及登載與原設立 目的不符的資訊。 3.商業性的合法資訊或軟體,若原創者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願意免費或優惠方式供 TANET使用者使用,但必須由該節點之學校與資訊提供單位訂定相關合作事宜,方 得放置於TANET之節點上,必要時得提TANET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 4.禁止使用TANET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此種干擾 與破壞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它類似之情形者皆在 禁止範圍內。 5.網路上所可存取到之任何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 已獲授權使用,否則TANET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6.若使用目的與TANET相符,則直接支援該使用之相關資訊,亦在可接受範圍內,如 校務行政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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