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蔡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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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國防部110年5月21日國人勤務字第11001126681號函辦理。
二、國防部前於109年4月28日國人勤務字第1090090499號函修頒「國軍人員身分證明管理要點」及本部前於109年4月30日臺教學(一)字第1090062755號函送國防部修正「國軍人員身分證明管理要點」同時作廢。
三、依「國軍人員身分證明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第九目略以:各單位承辦人應於國軍人員退伍、退休或離職核定生效前七日收繳其身分證明;請各學校(單位)依其規定完成收繳,本部收繳時程如下:
(一)大專校院:軍訓人員於離退前七日收繳,並於收繳後次日函送本部辦理(如:110年6月1日零時退伍,請於110年5月25日收繳,並於110年5月26日函送本部,遇假日順延)。
(二)高級中等學校:收繳時程比照大專校院,並送所屬各直轄市教育局或縣市聯絡處承辦人。
(三)各直轄市教育局或縣市聯絡處:所轄縣市學校當月離退最後一員均已完成收繳後,應於次日函送國教署辦理。
(四)國教署:所轄直轄市教育局或縣市聯絡處當月完成收繳後,應於次月7日前函送本部辦理。
四、本案評核依本部102年1月9日臺教學(一)字第1020003133號函頒「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精進軍訓工作評核作業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