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6年12月1日國陸人勤字第1060029936號令「修訂陸軍年資榮譽徽暨士官榮譽紀念章頒授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次申領榮譽徽年資為20年及30年;各單位檢討列冊時,應確認當事人(含借調人員)尚未領取榮譽徽,不得重複申領。
三、年資計算自任官之日或派職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服役全年資為準(就讀基礎軍事院校年資不得併計);士兵、士官轉服軍官、回役或再入營人員,前後年資得予以併計,請於備考欄註明前次退伍及再入營日期。
四、屆退人員合於頒授者,服務年資得計算至退伍生效日止,並由權責單位於屆退前3個月提出申請,不受定期申請期限限制,已退伍人員不得申請補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頒發榮譽徽:
(一)任軍職期間曾受刑事處分(徒刑、拘役、罰金、緩刑宣告)者。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記過、減俸、降級、休職及撤職處分者。
(三)曾受記大過1次(含)以上懲罰,而無記大功1次(含)以上勳獎抵銷者。
(四)因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調查或軍(司)法單位偵審中者,應停止請頒程序,俟案件終結後再行檢討。
六、各大專校院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於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前函報本部憑辦;以紙本公文函報者,請另將名冊電子檔傳送至本部承辦人電子信箱(ag8721@mail.moe.gov.tw,「寄件主旨」及「檔案名稱」敘明學校名稱,如:國立○○大學113年陸軍榮譽徽申請人員名冊),單位無符合資格者毋須陳報,逾時未陳報者視同無符合資格人員;請確實審查符合申頒人員資格,未依時陳報(回傳)或資料審查有誤者,將列計單位行政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