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業於114年6月13日以臺教學(六)字第1140061716號函(諒達)送國防部修正「國軍人員身分證明管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次要點修正內容包括:配合交通部研議軍人優先登機實施辦法,以軍人身分證作為識別,爰刪除第4點第2款第3目「奉准出國之國軍人員,不得攜帶身分證明出國」之條文。
三、請各單位依據修正內容加強宣導,並轉達所屬人員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