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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114)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高級中等學校含以下-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等)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學務特教司-全民國防教育科  電話:(02)7736-7859 電子信箱:s855121@mail.moe.gov.tw

一、補助項目:

(一)辦理與全民國防精神教育有關之教學或多元活動。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辦理全直轄市、縣(市)活動為主。

(三)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申請補助應以辦理各分區活動為主。

(四)本部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應以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及地區活動為主。

(五)各級學校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申請補助,應以辦理落實課程教學及多元輔教活動為主。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活動實施對象以學校師生為主,社會大眾為輔。

(二)活動內容,不論動、靜態,須符合全民國防之精神。

(三)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須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   總經費中所佔比例。

(四)申請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定。

(五)經本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教育之教材設計研發及跨校共備等活動   所產生之教材教案,倘需進行教學資源公開分享,應依「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授權辦理釋出。

二、申請時間:

各年度1月1日起受理申請。

三、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代管本部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費代管學校)。

(三)各級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機構實驗教育。

四、審查方式:

(一) 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   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二) 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費核撥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第二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2、本部各縣(市)聯絡處: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3、各級學校: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目規定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算:

本補助屬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尚無法確定全案預算金額,並已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爰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七、餘未盡事項或涉前開說明之修正及其它相關規定,均以教育部主管法規系統刊登之「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為準。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上版日期:1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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