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助規定請參閱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私立大專校院申請本補助者,請依上開規定下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於申請時一併檢附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