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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114)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及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補助受理申請公告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學務特教司-特殊教育科  電話:(02)7736-7891 電子信箱:zoechiou@mail.moe.gov.tw

目的:鼓勵中央機關立案之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參與推動特殊教育,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機會,並提升其學識能力及文化知能。

補助對象:

(一)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二)私立大專校院專為身心障礙者開設推廣教育專班(學分班)者。(以下簡稱推廣教育專班)

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辦理特殊活動及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之基本需求經費為原則,補助相關規定應依附件一「教育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作業說明規定」及附件二「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作業說明規定」辦理。

(二)每一民間團體每年度所送補助案,至多補助2案,且每年度申請案總計獲得之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為原則。

(三)每一專班招收之學員應具備報考大學系所之資格,且為非在學之學生。專班依身心障礙類別開設,每班開設以3學分為限,開班人數至少15人。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1、民間團體:

    (1)每年1月至3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11月1日起,至11 月30日截止。

    (2)每年4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2月1日起,至2月28(如遇閏年則為29)日截止。

    (3)每年7月至9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截止。

    (4)每年10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截止。

    2、私立大專校院:

    (1)每年1月至6月開辦之專班,於前一年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截止。

    (2)每年7月至12月開辦之專班,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20日截止。

(二)申請程序:應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如附件一及附件二),備妥相關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三)本部於彙齊申請案件資料後,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上版日期:1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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