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相關經費及充實相關設備,以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三、補助對象:設特殊教育中心之大學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