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112年特殊教育法修正,教育部於113年4月29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重點包括:「鑑定對象納入幼兒」、「放寬視覺障礙鑑定基準」、「聽覺障礙納入單側聽損」、「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及「加強雙殊學生之鑑定」,並自114年8月1日施行。
本次係參考國際定義及國內外相關文獻修正鑑定基準,盤點檢討現行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鑑定對象納入幼兒: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後納入幼兒,期能及早提供學前特殊教育,並將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併稱為特殊教育學生。
二、放寬視覺障礙鑑定基準:視覺障礙鑑定基準自優眼視力值未達0.3,修正為未達0.4,以服務更多視覺障礙學生。
三、聽覺障礙納入單側聽損:由於單側聽力損失學生,在學校學習確有語音聽取上的困難,導致參與學習效果受影響,故修正納入單側聽損為聽覺障礙,以確保單側聽損學童獲得特教支持服務。單側聽損學生雖為首次納入,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109年起已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單側聽損學生教育輔具之專案補助。此類學生於本辦法施行後即可依聽覺障礙鑑定基準提報鑑定,若未達鑑定基準但仍有輔具借用需求者,仍可持續向就讀學校之主管機關申請借用。
四、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為符合學生及幼兒轉換學習環境後之需求改變而增訂。所定重新評估係指對於學生障礙類別鑑定的重新評估,有效穩定特殊教育服務,並減少頻繁鑑定的負擔。若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仍可主動提出重新評估。
五、加強雙殊學生之鑑定:為加強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明定得依據學生的身心特質及需求,調整鑑定程序、工具及項目,以利發掘具雙重殊異學生,提供個別化教育及輔導計畫。
另,有關學習障礙鑑定基準部分,因各地方政府及學者專家尚未有共識,故本次暫不修正,後續由教育部持續邀集各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共同研商。
本辦法定於114年8月1日施行。於本辦法施行前,教育部將持續辦理各級主管機關鑑定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學者專家研討會,確保相關單位及人員充分理解本次修法意旨與內涵,並持續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