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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學生輔導法」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聯絡人:柯今尉    電話:(02)7736-7829 電子信箱:ker826@mail.moe.gov.tw

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法制化,有效解決學生輔導困境,建立友善校園環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今(6)日,初審通過「學生輔導法」草案。

本次推動學生輔導法立法,係有感於現今學生需因應自身身心發展劇變、家庭、社會及學業等層出不窮的挑戰,將散見於各類法規中的學生輔導工作相關規範,加以整合,使各級學校輔導專責單位、人員資格、專業背景和經費編列等方面有完善的法源依據,並透過學生輔導三級機制之建置,有效解決教育現場各類問題,以協助學校及主管機關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草案重點摘述如下:

一、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並定明該諮詢會之任務及組成。

二、  定明學生輔導工作分為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三級架構。

三、  定明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得結合或請求相關機關()協助。

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召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定明其任務及組成,以整合全校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及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未來高中以下學校每校均需置專任輔導教師,並再依班級數增置,全國預計將置7505名專任輔導教師;較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增加4042人,將可大幅提升學校輔導能量。

六、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及應遵守專業倫理。

七、  學校及各級主管機關須定期辦理評鑑,以維護品質及績效;學校應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學生輔導需求。

八、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優先編列推動學生輔導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教育部感謝立委關心學生輔導工作,對本草案大力支持,期待未來三讀通過後,可更加強學生輔導網絡的聯繫與合作,建立安全且平等的友善校園。

上版日期:10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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