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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111年度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服務與輔導人員服務獎勵措施 友善列印

一、目的
依據「特殊教育中程計畫」第七條「提昇特教品質,加強國際接軌」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大專校院資源教室、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及本部成立之教育輔具中心等服務與輔導人員久任及貢獻,提升渠等榮譽感,促進經驗傳承,營造自發、互助、共好的共融友善校園之理想。

二、獎項及獎勵對象
(一)特殊教育服務久任感謝狀:大專校院資源教室、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及本部成立之教育輔具中心等服務與輔導人員,渠等符合服務年資10年、20年及30年(含跨校服務年資)且於申請學校連續服務3年以上者。
(二)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服務績優人員暨特色學校
1.個人獎(特殊教育服務績優個人獎):大專校院從事特殊教育服務與輔導相關人員連續服務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中心)服務滿1年以上,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推動特殊教育服務成績卓著,近3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通過或無不良紀錄者。
2.團體獎(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特色學校獎):協助推動特殊教育服務績效優良之大專校院。

三、申請作業
(一)特殊教育服務久任感謝狀:
於111年4月30日前備妥「個人申請表」(附件1)書面資料及電子檔,由學校向新竹縣立精華國民中學(地址:304新竹縣新豐鄉八鄰166號、聯絡人:曾榆薰輔導組長03-5680923分機26、e-mail:hs11925@mail.edu.tw)提出申請,彙整後函送本部辦理。
(二)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服務績優人員暨特色學校
1.初選:
申請者請於111年4月30日前備妥「特殊教育服務績優個人獎申請表」(附件2-1)、「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特色學校獎申請表」(附件2-2)書面資料及電子檔,由學校向新竹縣立精華國民中學(地址:304新竹縣新豐鄉八鄰166號、聯絡人:曾榆薰輔導組長03-5680923分機26、e-mail:hs11925@mail.edu.tw)提出申請,彙整後函送本部複選。

2.複選
(1)本部籌組評選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或由司長指派本司人員)兼任,置委員4至6人由本部敦聘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擔任之,負責評選年度特殊教育服務績優個人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特色學校。
(2)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之原則,以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3.評選基準
(1)特殊教育服務績優個人獎
A.依據「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事項,占30%。
B.推動特殊教育工作內涵、數量及具體績效,占30%。
C.創新及特色,占25%。
D.資源運用,占10%。
E.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5%。
(2)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特色學校
A.推動特殊教育具體績效,占35%。
B.各項資源整合運用,占35%。
C.創新及特色,占25%。
D.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5%。
4.曾接受本獎項表揚之人員或學校,3年內不得薦送。

四、表揚方式
(一)獲頒贈久任感謝狀之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狀一紙,並函請其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敘獎額度建議記嘉獎1次(或類似獎勵)。
(二)獲頒特殊教育服務績優個人獎表揚之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牌一座、獎狀一紙,並函請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敘獎額度建議記功1次(或類似獎勵)。
(三)獲頒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特色學校表揚之大專校院,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牌一座、獎狀一紙,並函請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相關人員,敘獎額度由學校自訂之。
(四)獲選人員及學校具體事蹟收錄編印成果專輯,並公布於「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並得由本部敦請參與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與輔導之經驗分享及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五、頒獎典禮
(一)受表揚之人員及學校將於頒獎典禮撥放事蹟1分鐘影片,內容可包含得獎感言、期許、推動特殊教育最深刻的一件事、校景及推動特殊教育服務的畫面等,以利受獎者(學校)分享及推廣相關經驗。
(二)頒獎典禮結合特殊教育實務分享會辦理,由受獎人員及學校進行推動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與輔導之經驗,並安排實地觀摩。


附件1、久任感謝狀申請表.odt
附件2-1、特殊教育服務績優獎個人申請表.odt
附件2-2、特殊教育特色學校獎申請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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