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最新消息

[法規修正]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友善列印

★修正辦法自111年8月1日正式施行。

★學校常見問題Q&A:https://special.moe.gov.tw/


【注意事項】

1.修正辦法自111年8月1日施行,惟因今年入學的111學年度新生須至112年申請時才有完整的一年級成績,故今年的申請作業仍依舊制規定辦理,112年申請時始正式進入新舊制併行,請大家留意。


2.申請成績學年度內只要有1學期持有特殊教育鑑定證明即可申請。


3.系統受理各校申請,皆認定各校所填報的資料,故請大家填報時留意,成績未達80分請勿填80分;但如有學校提報特推會通過後「確認」最終成績的,請就照著紀錄填報申請獎補助(同樣,未達80分請勿填80分)。


4.有關身心障礙證明期限問題,主要確認「證明過期」的時間點,例如:

--申請成績學年度(108學年度)期間,證明未過期,但現在(109學年度)過期者,則可參照證明上的障礙程度。

--申請成績學年度(108學年度)期間,證明已過期,但現在(109學年度)才持有或要重新鑑定補發,則比照其他類別輕度障礙程度(新制為輕度障礙程度,無區分類別)申請。


5.「同一教育階段」之認定原則,以學位研判之,不論學程或學制名稱為何,只要頒發的學位相同,則屬同一教育階段。


6.領據開立日期應為隔年1月1日後之日期,且應載明完整日期,不可僅寫年月;款項名稱請寫「OOO學年度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


7.申請資料函報本部前,請務必確認資料正確無誤,如於核定後發現資料有誤,造成學生權益損失,則由學校承擔相關責任。



【結報作業】

1.請至教育部會計處下載附件6-2收支結算表:

https://depart.moe.edu.tw/ED4400/News_Content.aspx?n=DE655E1074A7B2B7&s=C5F21B604492F46A


2.格式中有經費項目,請都刪掉填入補助經費項目名稱即可。填報概念請參考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費。


3.計畫起迄期間請填:

起:核定撥款公文之發文日期

迄:該年度12月31日


4.學校收到款項後請儘速撥款給學生,撥完後即可先行準備結報所需文件,待本部發函通知後即可進行結報。


修正條文.pdf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