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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核定「111年補助各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注意事項 友善列印

一、依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第2條規定「專責單位:指學校專設或指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事項之單位;專責人員:指在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事項之人員」;
  • 第4條規定「一、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二、訂定及執行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三、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等相關事項。四、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五、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及提供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六、協助辦理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改善。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第7條規定輔導人員工作職責「在專責單位主管督導下,協助訂定、執行與追蹤特殊教育方案、個別化支持計畫及轉銜輔導,支持學生在學校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項」。又本部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補助輔導人員費,辦理上開特殊教育相關工作,第7點規定「不得挪用於辦理非特殊教育業務,如有挪用經費或人力辦理非特殊教育業務,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全額繳回當年度補助款,且不得影響相關人員或學生之權益」。


二、本部業核定各大專校院111年度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相關經費,各校應依核定工作計畫執行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重申特教專責單位輔導人員,應專責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協助學校整合校務資源、進行跨單位協調、推動特教方案相關措施、妥適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發展與學習,不得兼辦非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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