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表示,林師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林師是否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已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依大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係屬學校教評會審議權限,故即函請學校,應針對已確定之事實參考各項因素妥處。
教育部指出,依大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大學教師之停聘、解聘、不續聘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評會審議,復依教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教師有第1項第12款至第14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爰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項,屬學校教評會權責;但教育部為審慎處理,分別於107年9月6日及108年1月4日再次函請學校就林師是否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情事,予以釐明,並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意旨,審酌是否有復議及重啟程序之需要,並無縱容包庇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