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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人事處新聞稿

健全私校教職員資遣制度,教育部透過補助措施,鼓勵各級私校加發資遣慰助金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吳彩昕    電話:02-77365942 電子信箱:wtss@mail.moe.gov.tw

                                                                    
教育部為健全私校教職員資遣制度,3月30日發布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透過補助各校加發資遣慰助金35%的經費,以最高發給教職員6個月最後在職薪資的標準,強化受資遣的教職員臨時生活保障。按過去3學年各級私校資遣教職員情形估算,每學年可能受惠人數約170人。

教育部表示,受少子女化影響,部分私校須進行系所、班級調整,使部分教師雖適任,卻仍面臨資遣之窘境,前參酌立法院審議教師法修正草案通過的附帶決議精神,邀集相關主管機關、5大協進會及5大工會二度研商後,考量私校經營特性、教職員勞動條件之合理衡平以及預算編列等因素,決定藉由補助措施,引導各級私校對於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而須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時,比照勞退條例精神,額外加發資遣慰助金。又為鼓勵私校加發慰助金,補助經費由原參照私校退撫條例及公保法有關政府負擔的32.5%,調升至35%。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目前各級私校資遣教職員時,部分學校雖有加發優惠退離之措施,也要求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提供3個月以上帶職帶薪參加校外轉職輔導措施,但並非全面。而為能更整體關照這些非可歸責於個人而受資遣者的臨時生活,資遣慰助金按私校教職員99年1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未滿1年的年資依比例計給,並以最後在職薪資為標準,最高發給6個月資遣慰助金,另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如已提供上述3個月以上校外轉職輔導措施者,得併入發給6個月慰助金上限計算。未來相關規範亦會研議納入退場規範中。

教育部也強調,補助措施是基於照顧臨時遭資遣者之生活保障考量,所以受資遣者如係領有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及遴聘年齡逾65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含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則予以排除。

上版日期:1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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