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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人事處新聞稿

教育部對「私校教師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所提私校教師權益訴求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蔣欣如    電話:02-77365942 電子信箱:hsinru0316@mail.moe.gov.tw

有關私校教師年金改革行動聯盟七項抗議訴求,教育部回應說明如下:

一、因總統府已於今(105)年6月成立年金改革委員會,預定將自第12次(105年9月8日召開)委員會議起進入各項年金制度實質議題探討,其中在給付項目會涉及各職業類別最低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程度之討論,教育部將配合年金改革委員會之共識,及政府整體年金改革規劃,進行教育人員退休制度的調整。

二、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9條已定有公教人員保險得併計其勞工保險年資,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另教育部目前研擬之高教創新轉型退場條例草案,也將勞工保險年資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之規定納入規範

三、依104年12月27日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第12條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晉級之考核年度及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公立大專教師之規定自訂規定,如學校違反前開的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規定處以罰鍰。

四、依現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20條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任職滿15年以上,就可以選擇定期給付方式領取退休金。

五、又依私校退撫條例第9條規定,私立學校得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因為增額提撥非屬法定強制提撥範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尚無法強制要求私立學校辦理。經統計截至105年7月,已有78所私立學校辦理增額提撥,教育部亦將持續加強宣導鼓勵私立學校辦理增額提撥,以強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

六、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公保養老年金中的基礎年金是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發給,超額年金部分則是由服務學校及其主管機關各付50%,有關年金給付單一窗口的建議,教育部前於104年7月及12月已行文請該法之主管機關銓敘部納入參處。

七、查「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置委員35至39人,委員已包含全國性教育團體及私立學校之學者專家。
 

上版日期:10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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