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關高教工會指出教育部未採取作為限制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至私立學校擔任特定職務,教育部表示,為健全私立學校經營管理並提供新進教師工作機會,對於減少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情形,一向非常重視,前曾研議修正教育部組織法增列相關禁止規定的可行性,因涉及機關組織法體例仍須通盤評估;惟已配合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修正,於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明定退休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軍職人員,如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支給待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以減少退離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情形,教育部退休高階主管人員亦受上開法律規定的限制。
上開規定雖經司法院釋字第781、782及783號解釋宣告自108年8月23日起失效,教育部仍持續積極採取相關措施降低退休再任情形,包括「限制私立學校使用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再任人員薪資」、「已領退休金再任人員退撫儲金由私立學校負擔」、「公教人員保險費由再任人員自行負擔」等,近年退休再任私立學校人數已呈減少趨勢,由106學年度之1,855人,降至110學年度1,004人,降幅達45%,相關措施已見成效,教育部未來並將持續落實相關措施,以減少再任私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