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所稱,教育部有數名退休公務人員或政務人員離退後再任私立學校,違反利益迴避,應制定禁止教育部官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之規範等,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 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是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因私立學校非屬上開營利事業,所以現行並無限制離退公務人員不得至私立學校任職之規定。
二、 另為因應外界針對退休教育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支領雙薪之疑慮,本部曾研議支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任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職務時,停發部分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始得恢復之規定,惟考量軍公教人員適用之退休法令不同且分屬不同主管機關,是否僅限制退休教育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相關退休金領受權利,本部將配合行政院、考試院整體軍公教人員退休政策之規劃,審慎研議相關規定。
三、 惟為減少軍公教人員退休任職私立學校同時支領月退休金,以及再任薪資衍生之爭議,本部已於102年12月11日就主管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修正第8條第8項規定,已領有退休金之軍公教人員任私立學校時之退撫儲金,原定由學校主管機關撥繳部分,改由私立學校負擔;另訂有限制私立大專校院使用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領受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休金之教師再任私立學校薪資之規範。
四、 另針對高教工會所提,私立學校法有偏袒私校經營者之情形部分,教育部歷年修正私立學校法之背景,目的皆是為促進私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公共性及自主性,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的機會。因此,私立學校法除了提供學校辦學彈性,賦予學校法人自主性之外,亦於學校停辦後針對校產的處置有明確規範,並限制財產不得歸屬自然人及營利團體,以維持校產的公共性,所以,並無高教工會所說圖利學校董事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