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表示,依相關法律規定及立法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主決議要求,教育部已採取適度去識別化方式,於教育部網站公布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獨立董事,未依規定「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者後續究責結果。又為避免類此違規情形發生,教育部也已協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明定可行之作業程序。
教育部指出,先前統計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任獨立董事總計400件,其中有202件未完成校內書面核准流程,即先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惟清大於事後更正1件借調期間兼任獨立董事案符合規定,故實際為201件)。截至目前為止,除有5件仍於排定處理程序外,其餘均已由學校依規定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並依情節輕重及學校所定教師懲處機制為適當處置。
教育部特別說明,為執行上開立法院主決議,並同時考量上述公布之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罰法有關資訊揭露及處罰疑義,邀集法務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法律學者專家於本(108)年1月22日召開「研議公布教師違法兼職名單之適法性法律諮詢會議」,就公布資料之適法性與資料呈現方式進行討論。會中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罰法等法律規範,作成教師姓名等資訊應採取適度之去識別化處理,避免違反相關法律及造成公司治理負面影響等結論。教育部參考與會機關及學者專家意見,據以就適度去識別化的公布方式審慎處理。
教育部強調,立法院作成主決議要求公告此類教師違反規定的情事,更重要的是在督促相關制度規範或實務執行的精進,而非重複責難學校或違規者。從這些違反規定的資訊顯示,大學在強調自治的意識下,對於相關法令的遵循與執行,應建立更可受公評與自律的規範,同時也該澈底檢視目前行政程序,提供教師從事教學研究及服務相關活動時,資訊的明確性是否有所不足。至於兼職申請或核准等程序,因其態樣不同亦須有合理差異的考量,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是屬於一種特殊容許的兼職方式,有協助公司治理之政策目的。就此,教育部目前著手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係朝維持專任教師「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兼顧營利事業運作需要」、「賦予適當的產學合作規劃期程」等方向做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