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表示,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時,並無「旋轉門」及「雙薪肥貓」情況,其收入一旦超過月法定收入時,即依規定停發月退休金。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因私立學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稱「營利事業」,故現行並無限制離職公務員不得至私立學校任職之規定。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採特定職務禁止之方式,雖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惟應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均衡,妥善設計。目前主管機關銓敘部亦已進行相關規範之檢討修正,全面禁止教育部退休人員擔任私立學校所有職務,確應斟酌是否合於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教育部強調,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職)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為新臺幣22,000元)者,自107年8月1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報載內容提到,截至104年8月不含公校教授轉私校之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共1,667位再任私立大專院校職務,可能數十倍在成長,完全係屬臆測,危言聳聽之說法。以教育部統計至107年8月止,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院校職務,已大幅降減為1,061人,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發月退休金之措施,對排擠年輕人就業機會,可能產生紓緩的效果,亦能平衡在排擠年輕人就業機會上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