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0)日審議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第100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將函報立法院審議。教育部本次立(修)法主要為建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撫制度,又未來新退撫制度制實施後,現行退撫基金將減少新進教職員的提撥收入,教育部爰同步規劃對現有退撫基金財務撥補之配套措施。
本次立(修)法重點如下:
一、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草案(共8章,計76條):
(一)規範事項包括112年7月1日以後新進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等相關事項,其中就退撫、資遣之基本條件與相關限制等基礎事項及公、私校教師年資互相採計、教師因產學合作借調年資補繳機制等涉及教育人員特殊規範,原則均與現職教職員適用之規範一致。另針對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及撫卹等制度,因屬政府應盡照顧責任,採取與現行制度相同規劃。
(二)給付制度方面,基於兼顧適足退休保障及財務自主健全之基本原則,採確定提撥制,由政府及個人共同撥繳退撫儲金費用至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設計投資組合,並輔以自主投資平台等配套措施,使個人專戶增加孳息,作為教職員退撫給與給付之基礎。
二、退撫條例第98條、第100條修正草案:112年7月1日以後新進教職員將與現職人員所適用之退撫制度有所區別,現行退撫基金將不再有新進教職員之提撥收入,為維持現有退撫基金財務之永續,除現行退撫條例規定教職員退休所得節省經費挹注等措施外,並配套修正退撫條例第98條規定,增訂由政府於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
教育部表示,現行退撫條例第98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均針對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訂有退撫制度應重行建立之規定,故教育部與銓敘部共同研擬新進公教人員退撫制度,並分別研擬公教人員新退撫制度草案;另為強化教職員退休所得之保障,銓敘部另研議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將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修正為年金給付,建立完整的多層次年金保障。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本次立(修)法主要希望能維持教職員適足之退休所得、兼顧新進及現職教職員退撫權益衡平、確保退撫基金財務永續。後續將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妥為說明及溝通爭取支持,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