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表示,為求退休金正確核發,現行規定明定退休人員若在發放前之查驗期間出國者,應與發放機關聯繫之機制,且如果退休人員出國沒有主動通知,依規定只能先暫停發給當期退休金,回國後和發放機關聯繫就會補發退休金,公教人員退休金是公法上的給付,不會減損當事人的退休金。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定有喪失及應停止退休金等法定事由。另為求退休金之正確核發,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在96年制定時(註:公務人員自92年亦訂有相關規定)就定有支領退休金資格查驗的相關機制,對於退休人員在查驗期間出國者,明定應與發放機關聯繫,以利發放機關可按時發給退休金。另,如果退休人員在發放月退休金查驗期間出國沒有主動通知,致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依規定只能先暫停發給當期退休金,等回國後和發放機關聯繫就會補發退休金,查驗是為確保當事人能順利請領的既有程序,既不會減損當事人的退休金,也無剝奪人民財產權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