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懲戒判決,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主管機關於收受懲戒判決書正本後,應即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
教育部表示,尊重公懲會判決結果,將俟接獲公懲會懲戒判決書正本後,即將判決結果及送達確定之時間,函轉臺大依法辦理後續執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