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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人事處新聞稿

教育部以去識別化方式公布國立大專校院違規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及學校處置情形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葉怡伶    電話:(02)77365926 電子信箱:yyl709@mail.moe.gov.tw

教育部表示,依相關法律規定及立法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主決議要求,教育部已採取適度去識別化方式,於教育部網站公布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獨立董事,未依規定「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者後續究責結果。又為避免類此違規情形發生,教育部也已協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明定可行之作業程序。

教育部指出,先前統計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任獨立董事總計400件,其中有202件未完成校內書面核准流程,即先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惟清大於事後更正1件借調期間兼任獨立董事案符合規定,故實際為201件)。截至目前為止,除有5件仍於排定處理程序外,其餘均已由學校依規定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並依情節輕重及學校所定教師懲處機制為適當處置。

教育部特別說明,為執行上開立法院主決議,並同時考量上述公布之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罰法有關資訊揭露及處罰疑義,邀集法務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法律學者專家於本(108)年1月22日召開「研議公布教師違法兼職名單之適法性法律諮詢會議」,就公布資料之適法性與資料呈現方式進行討論。會中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罰法等法律規範,作成教師姓名等資訊應採取適度之去識別化處理,避免違反相關法律及造成公司治理負面影響等結論。教育部參考與會機關及學者專家意見,據以就適度去識別化的公布方式審慎處理。

教育部強調,立法院作成主決議要求公告此類教師違反規定的情事,更重要的是在督促相關制度規範或實務執行的精進,而非重複責難學校或違規者。從這些違反規定的資訊顯示,大學在強調自治的意識下,對於相關法令的遵循與執行,應建立更可受公評與自律的規範,同時也該澈底檢視目前行政程序,提供教師從事教學研究及服務相關活動時,資訊的明確性是否有所不足。至於兼職申請或核准等程序,因其態樣不同亦須有合理差異的考量,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是屬於一種特殊容許的兼職方式,有協助公司治理之政策目的。就此,教育部目前著手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係朝維持專任教師「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兼顧營利事業運作需要」、「賦予適當的產學合作規劃期程」等方向做合理調整。
 

上版日期:1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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