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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人事處新聞稿

教育部督促國立大專校院改善專任教師兼任獨立董事作業規範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葉怡伶    電話:(02)77365926 電子信箱:yyl709@mail.moe.gov.tw

教育部表示,為有效解決目前公立學校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營利事業)兼任獨立董事(以下簡稱獨董)產生違反規定之問題,教育部在協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等相關機關學校進行盤點作業面之可行程序,初步完成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草案。

教育部以本年7月31日為基準日,經兩次調查梳理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未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完成校內書面核准,即先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董,計有202件;其中167件業經學校完成審議,另11件尚於審議程序中,餘24件則尚未審議。

經瞭解違反規定的原因,是因為實務上兼職機關(構)常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致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教師兼職;亦有部分教師至未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兼職,事後再由學校與營利事業補行簽約,並追溯生效等情形。為使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董程序合於規定,經教育部協調金管會等相關機關學校後,考量公開發行公司獨董選舉需經提名選任程序,研議教師於被提名前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書面核准後,始得參與提名選任。又營利事業與學校應於教師經選任為獨董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契約之簽訂,該等契約溯自教師當選之日起生效;屆時如未完成,該兼職則向後失效。

教育部強調,經調查發現上開違反規定情形後,也在本年10月8日通函要求學校應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釋規定,對教師之兼職應確實執行「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每年定期評估檢討,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各校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並視情節為適當處置。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有關已完成審議之167件,其中有163件由學校提送教評會或其他相關會議完成審議,並視情節為適當處置。又其中126件予口頭提醒、14件予書面告誡、11件予口頭告誡、2件予不同意未來3年之借調申請、1件予不得再擔任該公司獨董、9件予初犯不另裁處停權。另有4件係教師於兼職近1個月前已提出申請,惟因學校作業程序導致學校於教師兼職後核准,爰學校以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理由未提相關會議審議,並同時檢討學校作業時程。餘24件尚未審議之案件,學校均已排定提會討論時程。

教育部並研議於修正後的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施行後,再行檢視教師違反規定情形,併予評估適當處理方式;另擬透過相關業務考核機制,加強督促學校進行宣導或定期檢視之作業。

上版日期:1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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