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重要通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點第4項所稱其他證明文件,於被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時,包括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之文件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人事處-組編任用科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葉怡伶    電話:(02)7736-5926 電子信箱:yyl709@mail.moe.gov.tw
上版日期:109-01-21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