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重要通函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各校應確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避免造成教師違反相關兼職規定。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人事處-組編人力科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張至輝    電話:(02)7736-5933 電子信箱:drew@mail.moe.gov.tw
上版日期:108-01-31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