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40條規定,退休教職員依退撫條例規定扣減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開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次年3月1日前確定後,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1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復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各級政府將所屬退休教職員前1年度依退撫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規定計算後減少支付之優惠存款利息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金額,彙送本部審核後,再由本部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確定。另各級政府應挹注之金額及明細,應於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確認後,揭露於本部網站。
本部為執行上開法定事項,分別於108年1月18日及同年2月13日邀集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主管機關開會研商,並確定107年度應挹注經費之金額及後續經費撥付時程等事宜,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於1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撥付;地方政府由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代為撥付部分,考量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務調度之壓力,於109年4月至6月間,分3次平均撥付。又上述應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優惠存款利息為74億4,919萬1,355元,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為1億5,225萬5,136元,共計76億0,144萬6,491元,業於108年2月21日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確定,並將由各級政府循預算程序編列於109年度預算,撥付退撫基金。依退撫條例第39條之規定,每月退休所得之扣減順序為優惠存款利息、舊制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及新制月退休金,爰本次節省經費之來源以優惠存款利息為大宗。
107年下半年度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學校退休教職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業經行政院及考試院兩院於108年2月21日會同確定,彙整公告如附檔:
有關計算方式及相關報送及確認流程,詳相關公文及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