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40條規定,退休教職員依退撫條例規定扣減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開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次年3月1日前確定後,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復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各級政府將所屬退休教職員前一年度依退撫條例規定計算後減少支付之優惠存款利息及退撫新制實施前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金額,彙送本部審核彙整後,由本部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確定。另各級政府應挹注金額及明細,應於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確認後,揭露於本部網站。
本部為執行上開法定事項,於109年2月5日邀集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主管機關開會研商,並確定108年度應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及後續經費撥付時程等事宜,中央政府部分,由各主管機關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撥付;地方政府部分,由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分別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補助款代為撥付,並於110年4月至6月間,分3次平均撥付。又上述應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優惠存款利息為新臺幣(以下同)152億3,051萬6,680元,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為3億2,130萬9,627元,共計155億5,182萬6,307元,業於109年2月24日經行政院函復會同考試院確定,後續並將由各級政府循預算程序編列於110年度預算,撥付退撫基金。另依退撫條例第39條之規定,每月退休所得之扣減順序為優惠存款利息、舊制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及新制月退休金,爰節省經費之來源係以優惠存款利息為大宗。
108年度各級政府退休教職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金額,經行政院及考試院兩院會同確定,並依110年1月26日會議紀錄修正108年度退休教職員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金額,優惠存款利息為152億2,561萬5,119元,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為3億2,109萬8,643元,共計155億4,671萬3,762元,彙整公告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