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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布告欄

強化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工作權益保障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蔡欣瑾    電話:(02)7736-6073 電子信箱:emilytsai@mail.moe.gov.tw

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研擬強化權益保障說明表

106年6月30日人事處製表

教師團體訴求

(工作權利)

教育部研擬保障方向

 

請假保障

(沒假可請,生病還得抱病授課?)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給予之假別,如生理假、產(娩)假、產檢(前)假、陪產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等依該法規定辦理。

2.具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3.其中婚假、產前假、陪產假、事假及家庭照顧假、病假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喪假等假別,原則比照專任教師請假日數按比例核給。

4.兼任教師依上開規定請假期間之鐘點費,學校應予照發,並另支應補課、代課之鐘點費。

鐘點費保障

(鐘點費沒保障?)

1.依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8條規定,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私校支給基準亦不得低於該辦法施行前之數額。

2.本部並已透過獎補助措施,鼓勵私校提高兼任教師鐘點費。

準時發薪保障

(薪水不當月發薪沒關係?)

依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學校於授課期間應按月發給兼任教師鐘點費。

保險(勞、健保)保障

(寒暑假沒勞健保?)

1.依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之,並應以聘約約定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但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教師者,從其約定。

2.復依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規定,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退休保障

(沒退休金?)

依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規定,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並由本部相對補助所轄公立及私立學校應負擔提繳金額。

 

上版日期:10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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