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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類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法制處 聯絡人:法規會-上稿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內政部 



中華民國931118日台內民字第0930074846




 


主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自即日起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31011日院臺祕字第0930089966號函檢送本(93)年104日研商「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應否報院備查」會議結論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之組織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由權責機關發布後,除涉及考銓業務仍應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函送考試院備查外,自即日起,毋需再行函報上級政府備查。本部88223日台(88)內民字第8802574號函及89315日台(89)內民字第8903265號函釋,有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應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函報上級政府備查一節,與上開意旨不符,併予停止適用。



三、另基於地方行政、立法分立與相互制衡之制度及意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於發布後,仍應函送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摘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上版日期:9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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