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對於地方政府組織之適用等疑義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
94年8月19日會綜字第0940016232號
主旨:有關 貴部所詢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與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之關係,以及對於地方政府組織之適用等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8月2日台內民字第0940069999號函。
二、旨揭 貴部所詢有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疑義,經本會與本院法規委員會研商後,獲致結論如次:
(一)贊成地方制度法參照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增訂「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之相關條文,使地方機關之組織亦專以組織法規規範之;另基於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保障精神,中央法律不宜規範地方機關之組織。
(二)另有關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與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間之關係乙節,因事涉人事、主計及政風等一條鞭體制之檢討,其涉及地方政府組織設計部分,屆時並請一併參與提出建議。
正本:內政部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綜合計畫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