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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類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對於地方政府組織之適用等疑義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法制處 聯絡人:法規會-上稿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對於地方政府組織之適用等疑義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



94819會綜字第0940016232




 


主旨:有關  貴部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與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之關係,以及對於地方政府組織之適用等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482日台內民字第0940069999函。



二、旨揭  貴部所有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疑義,經本會與本院法規委員會商後,獲致結論如次:



(一)贊成地方制度法參照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增訂「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之相關條文,使地方機關之組織亦專以組織法規規範之;另基於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保障精神,中央法律不宜規範地方機關之組織。



(二)另有關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與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間之關係乙節,因事涉人事、主計及政風等一條體制之檢討,其涉及地方政府組織設計部分,屆時並請一併參與提出建議。



正本:內政部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綜合計畫處




 


摘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對於地方政府組織之適用等疑義
上版日期:9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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