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教示條款參考範例
一、 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為提起訴願者:
(一) 行政處分作成機關為教育部者:
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二) 行政處分為教育部所屬機關作成者:
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並由原處分機關函轉教育部提起訴願。
二、 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為提起行政訴訟者:
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2個月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是否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判斷之。
三、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依第二項規定,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無效所為之確認處分,其救濟方法為提起確認訴訟者:
不服本處分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