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 |
---|
|
|
發文日期: | 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發文字號: | 法 八十律字第○○○五一四號 |
---|
附 件: | 如主旨 |
---|
主 旨: | 檢送本部擬具之「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程序法定「公告」一覽表乙份,請查照參考,並轉知所屬各機關。 |
---|
|
|
內 容: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法務部提供(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一、 | 檢視本機關行政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範圍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有無法律特別規定排除本法適用者?又其排除之範圍為何? | | ( 二 ) | 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而排除本法程序規定之適用者? |
|
二、 | 管轄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管轄權之確定(§ 11Ⅰ、§ 12)。 | | ( 二 ) | 是否須公告變更管轄權(§ 11ⅡⅢⅣ)。 | | ( 三 ) | 管轄權競合之協議或指定(§ 13)。 | | ( 四 ) | 管轄權爭議時之協議或指定(§ 14ⅠⅡ)。 | | ( 五 ) | 受理人民申請指定管轄之處理期限(§ 14Ⅱ)。 |
|
三、 | 委任及委託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檢視業務職掌中有那些可以委任或委託者(§ 15、§ 16)? | | ( 二 ) | 是否已取得法規依據(§ 15、§ 16)? | | ( 三 ) | 公告之時機、公告之處所、公告之格式、執行之方法、公告 期間、公告完成後資料之附卷(§ 15、§ 16)。 | | ( 四 ) | 公告外並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效上是否配合?預算是否編列(§ 15、§ 16)? | | ( 五 ) | 行政委託之委託經費是否編列(§ 16)? | | ( 六 ) | 委任、委託限於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 不涉公權力行使或 不涉權限之移轉則不包括在內。 |
|
四、 | 迴避作業程序 | 迴避作業程序 | ( 一 ) |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得提出意見書(§ 33Ⅱ)。 | | ( 二 ) | 受理申請迴避之處理程序、覆決程序(§ 33)。 | | ( 三 ) | 應行迴避之人員(§ 32、§ 33之公務員,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辦理業務相關人員及任務編組之外聘委員涉及公權力行使者)。 | | ( 四 ) | 命公務員迴避之處理規定(§ 33Ⅴ)。 |
|
五、 | 行政程序之開始 | 行政程序之開始 | ( 一 ) | 注意是否依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 34但書)? | | ( 二 ) | 人民得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之事項有哪些?其中有 哪些應以書面提出申請者?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應作成紀錄(§ 35)。 | | ( 三 ) | 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者,收發人員對以掛號提出者應注意郵戳的保留,承辦人員應將信封附卷存證(§ 49)。 |
|
六、 |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 |調查事實及證據 |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 |調查事實及證據 | ( 一 ) | 調查事實及證據方式之說明(請訓練單位及法制單位加強辦理)。 | | ( 二 ) | 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39)。 | 七、 |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 |閱覽卷宗及資料 | | ( 一 ) | 各機關視需要 研訂受理申請閱覽之內部作業程序。 | | ( 二 ) | 各機關視需要提供影印設備,訂定收費計算方法,收取費用應製給收據並辦理 入帳手續。 | | ( 三 ) | 研 訂閱覽卷宗須知。 | | ( 四 ) | 釐 清內部分工事項。 | | ( 五 ) | 機關內部之簽呈、擬稿及會辦意見不提供閱覽,並注意其他得拒絕閱覽之情形(§ 46Ⅱ)。 |
|
八、 | 注意禁止行政程序外接觸之規定(§ 47)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九、 |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 期間(§ 51)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各單位應速檢視所主管法規有無人民依法規申請之事項? | | ( 二 ) | 此些申請事項未定處理期間者,應速訂定,訂定時應本務實態度斟酌之, 勿陳義過高,避免所定期間過短造成遲延而有國家賠償及訴願規定之適用。 | | ( 三 ) | 處理期間之公告,宜指定單位設計格式,送請各單位填載後交由指定單位公告。此項業務應在本 (89)年 12月底前完成。明年以後如有新法規規定人民申請事項,由指定單位依格式填載後送指定單位辦理公告。 |
| 十、 | 本法之送達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68Ⅰ)。 | | ( 二 ) | 電子文件送達之合法性(§ 68Ⅱ)。 | | ( 三 ) |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 (§ 68Ⅲ、§ 76)。承辦人對於上開案件應填具送達證書,請收發人員黏貼於信封,並以掛號為之,請檢視何種文書屬此類?郵政機關交回送達證書後,應交 承辦人附卷。 |
|
|
十一、 | 本法之公告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本法計有 十八 個條文規定「公告」事項,請逐條檢視何者須配合刊載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何者僅須公告,那些有限期或急迫時效性之公告?公告 期間、場所 等均應規劃(詳如附表)。 |
|
十二、 | 行政處分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檢視各單位所做行政處分有 哪些屬要式處分及其方式規定(§ 95)?目前書面記載格式,除法規另有特別規定外,如與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不符者應即檢討修正。 | | ( 二 ) | 注意教示規定 之記載(§ 96Ⅰ 6)。 | | ( 三 ) | 那些書面行政處分可以不記 明理由者(§ 97)? | | ( 四 ) | 行政處分之通知對象、一般處分之送達方式(§ 100)。 | | ( 五 ) | 何種情形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應讓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及其例外(§ 102、§ 103)? |
|
十三、 | 行政契約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檢視本機關 有無已訂定之行政契約?有無與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符者? | | ( 二 ) | 締約相對人之決定應注意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
|
十四、 |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注意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 153)。 | | ( 二 ) | 法規命令預告程序之 踐行(§ 154)。 | | ( 三 ) |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 四 ) | 第一類行政規則與第二類行政規則之區分(§ 159)?對具體個案之指示或通函所屬機關加強辦理等則非行政規則。 | | ( 五 ) | 第二類行政規則,應由首長簽署後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不得僅公告於網路,各機關應檢視那些屬於第二類之行政規則? | | ( 六 )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布或下達之行政規則,毋庸再刊登政府公報。 |
|
十五、 | 行政指導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各機關應檢視目前有無行政指導事項?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是否相符?未來有那些行政行為得擬定為行政指導? | | ( 二 ) | 行政機關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166)。 | | ( 三 ) | 行政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該明示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書面時,原則上應提供書面(§ 167)。 |
|
十六、 | 陳情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陳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依法規提出申請者」,故不適用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之處理期間之規定。 | | ( 二 ) | 陳情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並應注意「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修正規定於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
十七、 | 設施及設備 |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 ( 一 ) | 陳述意見及閱覽卷宗處所之規劃,及設備、器材之購置。 | | ( 二 ) | 應規劃公告之處理。政府公報如何配合辦理? | | ( 三 ) | 對於應刊登政府公報之事項,應積極籌劃相關事宜。 |
|
|
條次 | 公告或發布事項 | 應踐行程序 | 備註 (生效) | 附件二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 變更管轄權 | 公告 | 公告之日 起算至第三日 公告特定有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 第十五條第三項 | 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 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第十六條第二項 | 行政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 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第三十條第二項 | 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顯有困難者 | 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 |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 對人民依法規申請之處理期間 | 公告 |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 聽證之通知 依法規應預先公告之聽證 | 必要時公告 公告並登載政府公報或其 他 適當方法公告 | |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 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 通知並公告 (依第五十五條規定 ) | | 第七十五條 | 對不特定人送達之代替 | 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第八十條 | 公示送達之方式 | 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第八十一條 |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 | 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為公示送達者 依第七十九條之職權公示送達者 | 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生效 經六十日生效 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生效 | 第一百條第二項 | 一般處分送達之代替 |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 |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書面通知 | 必要時並公告 | | 第一百十條第二項 | 一般處分之效力 |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 自公告日、最後登載日起生效 |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行政契約締約前公告 | 事先公告 | |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擬訂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 |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 第一百五十六條 | 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之公告 |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 | 法規命令 |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 | | 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 |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之行政規則 | 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