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訊息通報系統中,其屬由本部研擬後由行政院公發布之法規,請本部各主政研擬單位辦理法規通報或確認作業,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98年3月9日法資處字第0981600535號函辦理。
二、為完善旨揭通報系統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業已於旨揭通報系統中之「中文法規異動通報」功能項下之「公報資料確認區」中建置「行政院資料確認」獨立頁籤,並參照現行「法律資料確認」作業模式,各機關登入法規訊息通報系統後該類法規均一併顯示。
三、就旨揭本部研擬後由行政院公發布之法規,比照法律資料確認之作業方式,其法規通報或確認作業,由本部各該主政研擬單位辦理。主政研擬單位應於收到行政院之法規發布函時,如行政院已刊登行政院公報,則應逕自辦理確認作業,如該類法規行政院未刊登公報則應辦理新增通報,以避免法規通報或確認逾期。
四、請本部各單位就旨揭作業,轉知所屬並廣為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