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末條體例之補充
一、制定時,自公布日施行;部分條文修正時,另定施行日期:
△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 十五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總統府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國防部組織法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修正條文公布後三年內定之。
△商港法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施行及現行條文第七條之刪除,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十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制定時,自公布日施行,但有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期:
△營造業法
第七十三條 本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三、制定時,自特定日施行:
△洗錢防制法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四、自特定日施行(包括二種特定日之體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六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五、制定時,自特定日施行;部分條文修正時,自公布日施行: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七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六、只有少數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均自特定日施行:
△專利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七、只有少數條文自特定日施行,其餘均自公布日施行: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就業服務法
第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貨物稅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教師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八、施行定有起迄日期,並可延長: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十九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九、施行定有起迄日期,部分條文並特定施行日期: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